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20人。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系、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等内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年审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校团委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校团委主要管理职责为:
1.全面负责,研究决定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违纪处理等行政事务;
2.负责对学生社团主要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重大活动审批,活动经费的管理,学生社团评比表彰及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 *学生社团(协会)”字样,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负责。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3)有挂靠的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挂靠单位须是校内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挂靠单位;学生社团类别;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等。
5)遵守社团管理制度、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二)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其发起负责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草案;
3)社团发起负责人的学生证或其复印件及所在系推荐意见;
4)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姓名、年龄、住址、班级、简历、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5)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的书面意见;
6)校团委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学生社团自留,另一份存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学生社团即正式成立。
内容基本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学生社团除外);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学期注册:
1.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
(1)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2)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3)学生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校团委﹑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各执一份)。
3.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成员中酝酿推荐候选人上报校团委批准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学生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学生社团成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团委社团管理的会议,培养学生社团后备力量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负责人:
1.有两门(含两门)功课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党﹑团﹑行政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因违反规定,被管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
1.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党政部门(含教研室)。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用途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并提供所需的帮助和支持。
2.学生社团的顾问
(1)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顾问。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2)聘请顾问时,学生社团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1.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2.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首先向校团委和挂靠单位申请报批:
(1)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研讨会等活动;
(4)讲座﹑报告等活动;
(5)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
(8)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
(9)其他关系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秩序的重大活动。
3.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一个星期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学生社团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5.禁止一切商业性质的活动,涉及企业赞助的活动,对企业只能做一般性的宣传。
6.社团无权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校团委申请。
7.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作作有效宣传且必须及时通知会员。
8.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需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财物的管理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提供的经费和自筹活动经费,学生社团每学期要根据活动计划向校团委列报经费使用计划。
2.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3.社团应拟订详细财务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团会长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经费及物品的收入和支出。社团须定期公布经费及物品的收支总结报告,以便管理部门检查和监督。校团委不定期地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社团的经费和物品归该组织所有(由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支持的除外),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5.社团更换负责人时,财物移交校团委代管,原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核实无误后转交新学生社团负责人。
6.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校团委代管,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经费和物品清单。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违纪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生社团违纪行为:
1.经登记或逾期不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4.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活动者;
5.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6.从事有碍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7.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经费者;
8.侵吞学生社团财物,挪用学生社团经费者;
9.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社团的处理:
1.学生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500元一千的小额借款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2.对学生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经整顿后需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整顿、解散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细则规定、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年审评定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二)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学生社团管理部门质询后仍无故拖沓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社团成员人数达不到20人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团委。